交易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推动共享经济的繁荣,保障得稻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得稻平台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得稻平台服务协议,是对得稻平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户在得稻平台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得稻平台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得稻平台用户在适用本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则的行为,适用本规则进行处理。得稻平台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用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户在得稻平台上的全部行为仅代表其个人或法人,不代表得稻平台及得稻平台的任何其他关联方,得稻平台会对用户通过得稻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等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但基于该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用户在得稻平台注册成功起,应当接受并同意本规则,否则不能使用得稻平台平台的各项服务。得稻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或向您提供弹窗提示。自公告之日起,若用户不同意相关修改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得稻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若用户继续使用的,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第七条
得稻平台有权对用户行为及适用的规则进行基本的审查及认定,并依据审慎原则按照本协议规则酌情进行处理。若用户对得稻平台的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可与得稻平台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另行向得稻平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定义
第八条
“得稻”,包括得稻平台,域名为dedaoliao.com。
“用户”:指与得稻签订《得稻平台注册协议》并完成注册手续的用户。一个身份证或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只能绑定一个用户,用户昵称可自由更改,但不能重名。
“需求方”:又称为“企业”,是指在得稻平台上进行发布需求、预约服务方的用户。“服务方”:是指在得稻平台上参加需求报名并提供服务的一方;
“服务方”:是指在得稻平台上参加需求报名并提供服务的一方;
“创客”是指在得稻平台上注册并认证成功的个人,通常是指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家。
“交易”:是指需求方和服务方双方使用“支付账户管理”系统,需求方将服务费用在得稻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当服务方得到需求方确认/默认确认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支付服务费用以完成交易的行为。
“发布需求”:需求方在得稻平台上发布需求等待服务方报名并接受服务的行为。
“托管费用”:需求方在得稻平台上发布需求,承诺服务方完成服务后愿意支付的交易费用。在服务方报名后,需求方选中服务方并托管费用至得稻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增值服务”:指需求方通过得稻平台发布需求以外的其它服务费用。
“收入额”:指服务方通过得稻平台交易产生的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未扣除平台服务费和相关税费)。
“服务费”:指服务方通过得稻平台交易产生收入,得稻平台就其使用得稻平台服务而向服务方收取的平台服务费。
“众包服务”:指得稻平台或者得稻平台关联公司通过得稻平台承接需求方需求,然后分包给服务方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
第九条 注册
得稻平台用户分为创客(服务方)和企业(需求方),所有注册均免费。所有昵称中不得包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使用的信息,其中个人账户亦不得包含公司、分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合伙、公益组织、政府、设计院、工厂、集团、旗舰、专卖等词语。得稻平台有权收回未通过认证或者连续6个月未登录得稻平台的用户名。
第十条 经营
(一)需求发布:
1.需求方发布需求分为竞标需求、派发需求两种方式:
a) 竞标需求: 需求明确费用,服务方报名需要提交完成时间,再从报名者中选择合适的服务方。报名截止时间后若未选人,需求关闭。
b) 派发需求:派发需求,需求人数和完成时间明确,需求方自助选择服务方。
2.需求方需要明确需求内容,这将成为订单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3.需求价格不得低于平台公示的最低报价;
4.不得擅自给选中的服务方增加工作项目或与原需求相冲突的事项;
5.平台所有的需求均需要发票,所有的服务商服务方在完成需求方的需求后都将委托平台代其向需求方开具发票;
6.需求描述内容中不得含有联系方式;
7.禁止通过发布需求来推广自己或别人的其他需求,一旦发现,平台将按“垃圾广告”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服务方报名需求:
1. 服务方在得稻平台上参与需求报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得稻平台的相关规则。
2. 服务方报名需求时应当保证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提供原创作品和服务,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3. 服务方应当保证报名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不得夸大或者伪造自身经历和技能,以影响需求方判断或者骗取需求方信任。
4. 服务方不得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污蔑其他服务方,进行不正当竞争。
5. 需求方选中的作品为中标作品,中标服务方有义务必须向需求方提供所需的源代码、源文件等相关文档。
6. 需求到达报名截止时间如无人报名,需求将自动下线,托管资金将全额退还给需求方,若需求方使用平台置顶服务,此部分广告费用不予退回。
(三)服务费用支付: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得稻平台将根据需求方同意付款的指令,将服务费用支付给服务方:
a)确认同意付款;
b)服务方提交确认,需求方在确认期内未及时确认,确认期届满后视为确认合格,服务费用支付给服务方,确认期为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日之次日起7天内。
2.服务中如有价格调整,双方必须向平台提供调整后的协议,视具体情况向平台追加保证金和服务费。
3. 所有报名需求的服务方均为实名认证的用户,托管资金将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只有等需求方确认(或默认确认)后才会把费用支付到服务方的得稻账户中。
4.如果服务方和需求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该争议必须在确认期届满前提出,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的90天内未解决的,得稻平台有权将服务费支付给服务方,双方自行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评价
(一) “评价”的定义:用户通过得稻平台成功完成一笔交易后,双方均有权选择对交易情况做出是否满意的相关评价。
(二)“评价”的规则:
1. 交易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在交易成功后交易评价入口开放,双方可互相评价。双方同意撤销的订单则无“评价”功能。
2. 交易双方做出评价后,则评价内容将即时全网显示。
3. 如遇到评价方恶意给出差评,可以发起恶意评价“举报”。
(三)评价的修改:所有评价一旦做出,将无法修改和删除。
(四)恶意评价:
1. 恶意评价定义:是指需求方、同行竞争者或其关联方等评价人通过给予服务方“一般”、“不推荐”的评价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
2. “恶意评价”举报发起条件:受理的时间范围为评价产生的7个工作日内。
3. “恶意差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形式:
a)不合理要求:评价者以给予对方“一般”、“不推荐”评价为要挟,利用差评谋取额外钱财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情形。
b)需求方胁迫:专业给差评,且通过差评获取额外钱财或不当利益给出的评价。
c)同行不正当竞争:与同行交易后无理给出的差评。
d)第三方诈骗:第三方诈骗所产生的评价。e)泄露信息或辱骂:评价方擅自将对方的信息公布在评语或解释中,或出现辱骂、污言秽语,等损坏社会文明风貌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
第十二条
得稻信用模型中所关注的主要有资料完整度、注册时间、交易次数、仲裁败诉次数、维权败诉次数、举报被证实次数等。按照一定的算法可以得出得稻平台会员的不同信用级别。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得稻平台服务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得稻平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采取以下市场管控措施及保障措施:举报机制:得稻平台的举报机制为得稻平台用户参与平台管理的重要机制,平台上的所有用户均可发起举报,举报范围涉及违反了平台的服务管理规定的所有非交易类行为。得稻工作人员将介入处理所有举报事宜,举报处理期间对用户在平台上的权利无任何影响,用户可以照常发布需求或服务等。当举报被证实时,平台将按照《得稻平台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规则》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得稻平台受理的举报类型具体如下:发布一般违禁信息不正当谋利侵犯知识产权需求方作弊发布严重违禁信息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详情请参考得稻平台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规则》
第六章 开票规则及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得稻平台服务方提供的收费服务,服务方必须向需求方开具发票,服务方将委托给得稻平台代为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开票,为了保证发票开具的准确性,服务方必须向得稻平台提供详细的开票信息。因服务方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开票错误等,由服务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
服务方与需求方应该确保在得稻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为真实合法的交易,平台代理服务方为其与需求方之间发生的真实合法交易开具发票。如因服务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不真实交易而导致得稻平台出现违法开具发票的情形,服务方与需求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须确保平台免于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平台为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享有向服务方和需求方的追偿权,并有权要求服务方或需求方赔偿平台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得稻平台将依照本协议为服务方代为缴纳税款,但服务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仍有义务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果服务方在通过平台与需求方交易过程中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平台发现后可随即停止为其代理开具发票,直到服务方已全面履行其纳税义务。在服务方全面履行其纳税义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平台代理服务方开具发票,具体开票时间为实际开票日。
第十七条
平台代理服务方开具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认真填写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或个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或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第十八条
服务方申请开具的发票抬头必须与实际需求方一致。取决于实际需求方的情况,在填写发票抬头时可以是个人名称或者是企业全称,如需求方为企业,则抬头可以是实际需求方的企业全称,服务方需向得稻平台提供正确的企业全称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需求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检查发票信息是否有误,如需要更换抬头应在开票日期起30天内退回发票,并出具修改说明加盖正确公司公章后同发票一同寄回,往来邮费由需求方自行承担。如果需求方为个人,但服务方要求申请抬头是企业或者任何非个人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则得稻平台有权拒绝开具抬头与需求方不符的发票。如果因为服务方提供的抬头与实际需求方不符造成任何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服务方承担。
第十九条
需求方在申请发票时应当认真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得稻平台将替服务方将发票邮寄给需求方,邮寄费用由服务方承担,如因需求方的原因导致需要再次邮寄发票的,邮寄费用将由需求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如需求方未收到发票,得稻平台查实物流情况为已签收,得稻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求方若出现发票遗失情况,得稻平台可以提供盖有公章的发票底联复印件或是传真,但邮寄费用须需求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服务方通过得稻平台与需求方进行交易,服务方每个季度收入额(如有)大于等于30万元(叁拾万元)人民币的,平台将向服务方收取当季度收入额的2%作为平台向其提供服务的服务费;服务方每个季度收入额(如有)小于30万元(叁拾万元)人民币的,平台将向服务方收取当季度收入额的3%作为平台向其提供服务的服务费。服务费(如有)将由得稻平台在需求方确认交易完成(或默认确认)后,从需求方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账户中的托管资金中直接扣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服务方通过得稻平台与需求方进行交易,服务方每个季度的累计收入额(如有)大于等于9万元(玖万元)人民币的,服务方需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在内的相关税费,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上税费的综合税率为4.5%,即在得稻平台进行交易的任一服务提供方每个季度需就其通过得稻平台进行交易累计取得的收入额(≥9万元)缴纳的应纳税款为该季度收入额(≥9万元)× 4.5%。平台将为服务提供方代为缴纳上述应纳税款。
如果服务方在一个季度内通过平台交易取得的收入额累计小于9万元人民币,则平台无需为其代为缴纳上述税款,但当服务方在该自然月内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累计收入额大于等于9万元人民币时,则平台需要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代为缴纳相关应纳税款。
当上述税款产生时,平台将从需求方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账户中的托管资金中直接划转相关税款。如果可划转的托管资金的金额小于应纳税款的金额,则得稻平台有权要求服务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得稻平台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差额,或者得稻平台可以与服务方另行约定由得稻平台先行垫付相应的差额,待服务提供方在下一次交易取得收入额时,向得稻平台偿还垫付款项。如果服务提供方未能及时向得稻平台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税款差额,或服务方未履行与得稻平台达成的垫付协议,造成服务方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得稻平台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服务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果服务方的上述行为给得稻平台造成了任何实际损失,服务方应向得稻平台就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上综合税率的确定标准及税款计算方式由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并可能会根据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不时进行调整。若上述综合税率及税款计算缴纳方式发生调整的,得稻平台会及时通知服务方并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及计算方式代为缴纳服务方的应纳税款。若服务方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得稻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服务方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调整的综合税率及税款计算方式,若不同意相关调整,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得稻平台服务或者申请注销账户。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平台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在用户举报被证实时,得稻平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A、全部服务/需求搜索降权,即取消该用户所有服务/需求在搜索结果中的加急服务;
B、限制参加得稻营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一)用户每个自然年度都会有100分的权力分,发生违规行为被证实时,平台将根据其违规行的不同性质扣除一定权力分。每个用户的权限分与其在平台中的操作权限有关,每个账号的初始权利均为100分。
(二)60分为默认及格分数,当被扣分数累计到达一定节点后,将给予用户不同档次的节点处罚。处罚措施一般是对其用户在得稻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情节严重者直接查封账户。